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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执840号

博马努瓦服饰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佐顿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博马努瓦服饰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河南佐顿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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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豫01执840号

申请执行人:博马努瓦服饰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佐顿服饰有限公司。博马努瓦服饰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与河南佐顿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沪贸仲裁字第09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博马努瓦服饰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南佐顿服饰有限公司存款1022177.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 文 龙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克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