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6037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
负责人:张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双文,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卫红。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毛卫红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胡继红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宋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