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02执341号
申请执行人:郑国兴,男,汉族,1979年9月25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马战伟,男,汉族,1970年4月1日生,住河南省禹州市。申请执行人郑国兴与被执行人马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1002民初33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国兴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管理机构,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建设
审判员 吴新民
审判员 司忠信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