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6民初2840号
原告:湖北新万兴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赤东陶瓷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纪云,该公司经理。
被告:童某。
原告湖北新万兴瓷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童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湖北新万兴瓷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新万兴瓷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 陈旭东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怡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