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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6民初2840号

湖北新万兴瓷业有限公司与童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湖北新万兴瓷业有限公司,童某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6民初2840号

原告:湖北新万兴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赤东陶瓷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纪云,该公司经理。

被告:童某。

原告湖北新万兴瓷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童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湖北新万兴瓷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新万兴瓷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  陈旭东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怡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