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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4402号

戴翼与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戴翼,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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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4402号

原告:戴翼,男,198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进伍,湖北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光大道18号高科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高庆寿。

原告戴翼诉被告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戴翼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戴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戴翼负担。

审 判 员  吴 边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孟 涛

书 记 员  白羽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