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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民终1921号

刘青梅、丁瑞彩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9-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青梅,丁瑞彩,丁瑞宽,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濮阳县供电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濮阳供电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终19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青梅,女,汉族,1942年6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瑞彩,女,汉族,1969年7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以上二上诉人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瑞宽,系刘青梅之女、丁瑞彩之妹。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瑞宽,女,汉族,1976年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濮阳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濮阳县解放路3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3X5UNFOA9(1-1).

负责人:郭宪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霞,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

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濮阳供电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京开道与人民路交叉口西50米路北20号。上诉人刘青梅、丁瑞彩、丁瑞宽因与上诉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濮阳县供电公司、原审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濮阳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928民初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漏列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928民初6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青梅、丁瑞彩、丁瑞宽预交的上诉费4854元,上诉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濮阳县供电公司预交的上诉费336元,均予退回。

审 判 长  李瑞玲

审 判 员  刘 伟

代理

审判员  艾海宏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娟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