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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执字第291号

高德江、孙炳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9-19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德江,孙炳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高德江,男,193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孙炳林,男,195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4)德城民初字第18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孙炳林应得收入866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振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