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高德江,男,193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孙炳林,男,195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4)德城民初字第18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孙炳林应得收入866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振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