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6266号
原告:周翠英,女,1967年4月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冒月建、范青,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如皋市如城街道宏坝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十村民小组,住所地:如皋市育贤路698号。
负责人:孙建明,组长。
被告:如皋市如城街道宏坝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如皋市育贤路698号。
负责人:章志华,书记。两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红兵,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周翠英与被告如皋市如城街道宏坝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十村民小组、如皋市如城街道宏坝社区居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周翠英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翠英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翠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翠英负担。
审 判 长 陈思航
人民陪审员 杨福生
人民陪审员 金 天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