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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2执2898号

石伟宪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10-18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伟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辽0202执2898号

被执行人:石伟宪,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朝鲜族,住所地为黑龙江省穆棱市。追缴被执行人石伟宪违法所得一案,经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5)中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9月13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书面撤销该案件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202执28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滕今桥

审判员杨运涛

代理

审判员王琳琳2017年10月23日

书记员王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