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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行申1953号

牛明道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牛明道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195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牛明道牛明道因诉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政府信访复查意见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晋行终26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牛明道申请再审称:2006年5月26日太原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复核意见》是终结处理意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政府于2012年9月7日再次作出晋源政(2012)105号《关于牛明道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明显违反《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晋源政(2012)105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推翻了2006年太原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复核意见,实质上为新的行政处理决定,影响了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侵犯其合法权益,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范围。原审法院不予受理其起诉,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裁定,依法再审并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规定:

一、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牛明道起诉请求撤销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晋源政(2012)105号《关于牛明道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并对已毁灭的49间遗留房产给付补偿。因被诉行为系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针对其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意见,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被诉行为对牛明道不具有强制力,对其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其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原审法院对牛明道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所述,牛明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牛明道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淑芳

代理

审判员  贾亚奇

代理

审判员  张杨民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