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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1执1129号

张方群、冉光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9-14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方群,冉光富,张才林,朱怀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1执1129号被执行人张方群,曾用名张三群,女,汉族,1976年5月2日生,贵州省水城县人,住水城县。被执行人冉光富,男,汉族,1972年2月10日生,贵州省水城县人,住水城县。被执行人张才林,曾用名张才明,男,1990年12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住水城县。被执行人朱怀信,男,1984年1月30日生,彝族,贵州省六枝特区人,住六枝特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黔水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6000元,交到本院执行局,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文确定的偿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张方群、冉光富、张才信、朱怀信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张方群在中国银行临海开发区支行账号40×××59CNY0余额为170.79元,中国农业银行六盘水分行账号62×××79余额为31.10元,中国银行临海开发区账号40×××07CNY0余额为31.96元,水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戛信用社账户余额为79.08元,水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舍信用社账户2869090001020103109056-1余额为25.28元,被执行人冉光富在水城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勺米信用社余额为493.03元,在水城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勺米信用社余额为92.10元,在水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朝阳信用社余额为10.26元,被执行人张才林在工行浙江省海盐城北支行余额为1.15元,被执行人朱怀信在遵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乌江信用社余额为10.51元,本院除上述银行外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及债权,无车辆,经查,被执行人祝贵权外出不知去向,无法联系,在村无任何财产。

本院认为,对被执行人张方群、冉光富、张才林、朱怀信外出不知去向已列入全国失信黑名单,无法联系,在村无任何财产,财产调查情况,被执行人张方群、冉光富、张才林、朱怀信却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7)黔0221执112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方群、冉光富、张才林、朱怀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吴太洪

审判员  黄堂富

审判员  谢礼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卢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