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02执1290号
申请执行人:卢文婷,女,汉族,1980年7月13日出生,住云南省西山区,
被执行人:童杰,男,汉族,1988年8月28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本院在执行卢文婷与童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被执行人童杰名下有位于官南大道与环湖东路交叉口中海环湖花园9幢二单元4层402号房屋。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仲裁(2017)177号昆明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所明确,被执行人童杰用于购买位于官南大道与环湖东路交叉口中海环湖花园9幢二单元4层402号房屋的购房款中扣除昆仲裁(2017)177号昆明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所明确的款项后剩余部分为人民币47458.73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帅克
人民陪审员 熊世春
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涛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