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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4执902号

祁正军、陈士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9-23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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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24执902号申请执行人祁正军,男,汉族,住平阴县,委托代理人马文福,平阴谷城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士领,男,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祁正军申请执行陈士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士领名下的车辆,因查封的车辆老旧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理,除此���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但其逾期未能提供。本院已将查询财产和调查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对被执行人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124民初24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超

审判员 付言波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晓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