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2905号原告吴剑屏,女,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曾志,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陈秀华,女,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剑屏与被告曾志、陈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剑屏以与被告曾志、陈秀华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剑屏自动提出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剑屏撤回对被告曾志、陈秀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0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2050元,财产保全费1500,合计3550元,由原告吴剑屏负担。
审 判 员 杨 媚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曾思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