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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执2029号

2029任新江与李春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新江,李春巴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2029号申请执行人任新江,男,1970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东海县。被执行人李春巴,女,1967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任新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连东双商初字第001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任新江与陈卫、李春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建中

审 判 员  王根培

代理

审判员  刘兆柱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宋其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