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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4执285号之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棉县支行申请执行罗元秀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棉县支行,罗元秀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4执2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棉县支行。营业场所:四川省石棉县。

负责人:姜飏,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罗元秀,女,藏族,1987年5月6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罗元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石棉县新棉镇滨河路三段575号1栋1单元7层702号的房产,现因该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显波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罗 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