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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执1519号

郑晓春与隋国良、李迎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晓春,隋国良,李迎坤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2执1519号申请执行人郑晓春,男,汉族,1969年1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被执行人隋国良,男,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被执行人李迎坤,男,198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本院在执行郑晓春与隋国良、李迎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后,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审判长  邵兴波

审判员  李中甫

审判员  杨崇彪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建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