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2执1132号申请执行人奚伟,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被执行人张克,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被执行人庞雅娟,,女,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本院执行奚伟与张克、庞雅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后,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人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审判长 邵兴波
审判员 李中甫
审判员 杨崇彪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英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