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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2599号

西安通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思立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西安通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思立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259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通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思立山,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308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思立山名下车牌号码为陕K16J**霸道越野车一辆,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贺诚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