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5510号罪犯曹琪,男,1975年9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莆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曹琪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一万四千元,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曹琪及同案人共同退赔未追回的被盗车辆或折价款,发还各被害人;扣押在莆田市公安局的自制手枪一把、子弹四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6日以(2013)闽刑终字第17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曹琪的定罪量刑和没收作案工具的刑事判决。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获6个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曹琪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曹琪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0月20日起至2024年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琼
审判员 赵一鸣
审判员 薛 晴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