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执208号
申请执行人:宋文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仕华,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力衡。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宋文明与被执行人刘力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1民终1646号),双方于2017年9月24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刘力衡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11民终164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审 判 长 张海燕
审 判 员 陈 俊助理
审判员 唐英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廖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