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106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宗香。被执行人邯郸市大桥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素珍。本院在执行天津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诉邯郸市大桥水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481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途径进行调查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仍有200391元未受偿,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481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苗永斌
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
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侯为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