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10171号
原告:上海东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扬成、陈龙,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营业场所江苏省。
负责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星辰、鲁晓文,上海国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东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2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红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