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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10171号

上海东雷实业有限公司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东雷实业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10171号

原告:上海东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扬成、陈龙,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营业场所江苏省。

负责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星辰、鲁晓文,上海国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东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2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红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