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644号
原告:松原市龙鹏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松江大街。组织机构代码证56506506-3
法定代表人:刘艳龙,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庆艳,女,现住松原市宁江区。
被告:高天晨,男,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原告松原市龙鹏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高天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故原告于201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原市天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杨静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方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