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4民初1644号原告李俏,女。被告徐美莲,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俏与徐香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同意退回原物,原、被告自行达成协议,于201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就争议的事项要求自行和解,原告基于该事实的发生,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俏负担。
审判员 李修勇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夏 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