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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4民初2666号

(2017)湘1124民初2666号原告阳某开与被告道县蓝瑞铁合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阳某开,道县蓝瑞铁合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4民初2666号

原告:阳某开,男,汉族,1962年11月19日出生,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道县寿雁镇。

委托代理人:张波,湖南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道县蓝瑞铁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道县万家庄街道办事处下洞村。

法定代表人:谢子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耘,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原告阳某开与被告道县蓝瑞铁合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后,原告阳某开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阳某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某开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阳某开负担。

审 判 员  曾智辉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胡亚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