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4执37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袁源,女,198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贾乐乐,男,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被执行人:孙慧,女,197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604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袁源与贾乐乐、孙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孙慧的银行账户存款。后我院又分别对贾乐乐、孙慧的房产、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贾乐乐、孙慧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中明
代理
审判员 王桂倩
代理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