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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8执恢239号

田梅珍、谭宗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梅珍,谭宗浪,谭晓蓉,田维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8执恢239号申请执行人田梅珍,女,1954年2月28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谭宗浪,男,1986年12月3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谭晓蓉,女,1979年9月21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田维绪,男,1959年9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梅珍、谭宗浪、谭晓蓉与被执行人田维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田维绪应给付田梅珍、谭宗浪、谭晓蓉借款本金405000元及35000元利息,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田梅珍、谭宗浪、谭晓蓉同意田维绪偿还本息350000元,下余部分田梅珍、谭宗浪、谭晓蓉表示放弃。田维绪自愿于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50000元;以后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前还50000元,至2020年12月30日还清。申请人田梅珍、谭宗浪、谭晓蓉自愿撤回本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528民初9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若田维绪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田梅珍、谭宗浪、谭晓蓉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宗银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毛 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