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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3317号

蔡训明与蔡训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0-29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蔡训明,蔡训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3317号

原告:蔡训明,男,198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浩,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蔡训强,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夺翠,利辛县望疃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蔡训明与被告蔡训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训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鉴定费2000元,合计24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史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江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