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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1执322号之四

李显杰与车秀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显杰,车秀勇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1执32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李显杰,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车秀勇,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本院在执行李显杰与车秀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车秀勇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经查,车秀勇于2015年6月3日购买了贵州鑫盛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大方县红旗办事处奢香大道中段盛景国际广场2号楼1单元23层1号房,并于2015年6月29日向工行大方支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28.4万元,于2016年7月7日经大方县房管局办理了预抵押登记(登记号为:方房预2015年字第Y150xxxx号),将该房抵押给工行大方支行,现该房估值尚不足偿还拥有优先权的工行按揭贷款;本院已依法对2016年8月9日冻结的车秀勇在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2011.00元进行划拨并支付给李显杰,现车秀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521执32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家学

审判员  唐 雄

审判员  徐德彬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兴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