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5503号罪犯林易富,男,1990年7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4)融刑初字第15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易富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易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获3个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林易富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易富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19年5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琼
审判员 赵一鸣
审判员 薛 晴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