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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1民初2418号

方燕华与张金玲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方燕华,张金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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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1民初2418号

原告:方燕华,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亦文,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金玲,女,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守权,系张金玲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跃庭,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燕华与被告张金玲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方燕华于201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燕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燕华撤回起诉。本案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方燕华负担。

审判员  吴芳琴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田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