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6民初7173号

程凌科与重庆和润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程凌科,重庆和润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7173号

原告:程凌科,男,汉族,1984年10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初,重庆市江津区凯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重庆和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拆迁安置综合楼A区1幢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65629535K。

法定代表人:周少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安业,重庆伟豪(江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凌科与被告重庆和润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程凌科于201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凌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凌科撤诉。案件受理费1518,减半收取计759元,由原告程凌科负担。

审判员 吕 霞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奕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