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3执562号申请执行人王晓敏,女,1978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高新区。申请执行人郝文海,男,197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高新区。申请执行人郝某。被执行人徐盈起,男,1965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潍坊寒亭区。被执行人徐建飞,男,1989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潍坊寒亭区。申请执行人王晓敏、郝文海、郝某与被执行人徐盈起、徐建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0703民初5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5月1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0703民初5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 强
审判员 赵无江
审判员 魏文光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术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