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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执2203号

徐青与张士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青,张士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2203号

申请执行人:徐青,女,1988年12月1日生,汉族,住东海县。

被执行人:张士昌,男,1993年1月4日生,汉族,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722民初24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5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桂林

审判员  徐兴彬

审判员  仇 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小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