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2203号
申请执行人:徐青,女,1988年12月1日生,汉族,住东海县。
被执行人:张士昌,男,1993年1月4日生,汉族,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722民初24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5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桂林
审判员 徐兴彬
审判员 仇 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小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