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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执5379号

5379吕中凯与陈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中凯,陈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2执5379号申请执行人吕中凯,男,195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执行人陈春,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执行原告吕中凯诉被告陈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8269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判长  张胜利

审判员  卢 静

审判员  高允宽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 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