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3执7189号申请执行人向文飞,男,汉族,1972年4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重庆牧牛源肉牛养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28号第49楼,组织机构代码30484996-X。向文飞申请执行重庆牧牛源肉牛养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渝05民终27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重庆牧牛源肉牛养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向文飞履行30000元本金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文飞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如期申报。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执行中,经本院“四查程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该案执行标的金额未实际执行到位。现本院已将该执行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因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3执71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本院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平
审 判 员 王 庆
代理
审判员 徐少阳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盈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