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财保566号申请人张金荣,女,1964年9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申请人河南荣光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江职务:经理地址滑县道口镇解放南路。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南荣光管业有限公司在舞钢市水利局的质量保证金380000元和2012第二批进度款28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刘书国所有的(滑房权证道口镇字第××号)房产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河南荣光管业有限公司在舞钢市水利局的质量保证金380000元和2012第二批进度款28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秦 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柴冰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