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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执899号

李有珍与吕有功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有珍,吕有功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899号

申请执行人:李有珍,女,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执行人:吕有功,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关于李有珍与吕有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607刑初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被执行人吕有功应支付经济损失13604.5元。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襄江

审判员  李正军

审判员  许华兵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