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9733号
申请执行人:贾兴伟,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被执行人:北京万泰金艺图文制作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北二村131号A区7321。投资人:王松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贾兴伟与北京万泰金艺图文制作中心侵权一案,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我院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 玲
审 判 员 张瀚文
代理
审判员 刘 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寅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