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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3执248号

黄艳平与钟海英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艳平,钟海英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23执248号

申请执行人:黄艳平,女,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化县龙塘乡。

被执行人:钟海英,女,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化县江南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艳平与被执行人钟海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在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信息调查及现场调查财产状况后,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波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黄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