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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7民初2509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与周洪胜、周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周洪胜,周芳,周红贞,涂水娥,周财洋,何金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民初2509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黄梅镇黄梅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676450343K。

负责人:李然,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宛锦松,湖北益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洪胜,男,生于1987年8月15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

被告:周芳,女,生于1989年7月22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

被告:周红贞,男,生于1963年1月5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

被告:涂水娥,女,生于1963年4月15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

被告:周财洋,男,生于1958年9月12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

被告:何金桃,女,生于1958年12月11日,汉族,黄梅县人,住黄梅县。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与被告李志平、王先娥、朱传强、张美兰、张传新、汤小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龙祥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