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2执1385号申请执行人刘燕平,女,1978年8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执行人陈卫琴,女,1962年9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刘燕平申请执行陈卫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的(2016)苏0482民初59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陈卫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燕平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逾期被告陈卫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刘燕平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卫琴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和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已冻结(实际两个案件冻结15个帐号合计3996.24元),无房产,无车辆;人难以查找;已加入失信人名单。2017年5月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根据被执行人的不履行情况,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2017年10月1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认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刘燕平认可被执行人陈卫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482民初59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莘 祥
审 判 员 孟繁旭
代理
审判员 何 龙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