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2执4786号申请执行人沭阳县福州路利源汽车租赁服务中心,住所地沭阳县沭城街道福州路教育小区**楼***号门面房。被执行人付敏,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本院在执行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5579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判长 张胜利
审判员 卢 静
审判员 高允宽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