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4执419号
申请执行人:李世祥,男,199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被执行人:李小羊,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被执行人:李兰兰,女,198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604民初148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李世祥与李小羊、李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李小羊、李兰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我院分别对李小羊、李兰兰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李小羊、李兰兰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中明
代理
审判员 王桂倩
代理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