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1623执恢272号本院在执行利辛县信宜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冯云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冯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顾 峰
审判员 胡 喆
审判员 罗 凯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文军 来自:
合同纠纷执行利辛县信宜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冯云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1623执恢272号本院在执行利辛县信宜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冯云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冯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顾 峰
审判员 胡 喆
审判员 罗 凯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文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