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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执202号

202号执行结案通知书杨阿龙;永州市冷水滩区毛佗文具批发部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执202号

申请执行人:杨阿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华,系杨阿龙之父。

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毛佗文具批发部。经营者:赵学荣。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阿龙与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毛佗文具批发部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1民初10号),双方于2017年4月7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毛佗文具批发部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湘11民初1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审 判 长  郑冬平

审 判 员  陈 俊助理

审判员  唐英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唐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