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408号申请执行人罗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329332-4。被执行人湖北绿森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3098688522。被执行人龙泉旺达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7291463-3。被执行人张俊,男,195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被执行人毛立新,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申请执行人罗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绿森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龙泉旺达投资有限公司、张俊、毛立新追偿权纠纷一案,罗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1123民初8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年5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罗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罗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年5月15日作出的(2017)鄂1123民初8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文祥
审判员 李磊明
审判员 曾建平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