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5511号罪犯陈祺雄,男,1956年10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日作出(2010)安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祺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分别退还人民币共1385100元给各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2013)榕刑执字第19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50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祺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获5个表扬。另查明,罪犯陈祺雄已缴纳罚金17500元,其中第一次减刑时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第二次减刑时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原判分别退还人民币1385100元给各被害人,已由福安市人民法院执行人民币302488元。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祺雄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因该犯剩余刑期不足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的幅度,应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祺雄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3月13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琼
审判员 赵一鸣
审判员 薛 晴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