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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2888号

高其伦与夏邑县马头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高其伦,夏邑县马头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2888号

原告:高其伦,男,195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夏邑县马头镇人民政府,地址河南省夏邑县。法人代表:XX,系夏邑县马头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峰,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高其伦与被告夏邑县马头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高其伦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夏邑县马头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其伦的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其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高其伦负担。

审 判 长  贾 璐

审 判 员  李俊峰

人民陪审员  刘德献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