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2888号
原告:高其伦,男,195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夏邑县马头镇人民政府,地址河南省夏邑县。法人代表:XX,系夏邑县马头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峰,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高其伦与被告夏邑县马头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高其伦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夏邑县马头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其伦的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其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高其伦负担。
审 判 长 贾 璐
审 判 员 李俊峰
人民陪审员 刘德献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轩